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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女“大夫”接生致子死母残 江西人柯某获刑3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6:3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辛晓如报道: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宗非法行医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被告人柯某对被害人曾某的伤残程度和死胎结果应负的责任及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给付了被害人5.5万元赔偿款,法院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自2000年2月起,江西省宁都县女青年柯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在汕头市金平区南墩居委巷口路铺仔巷一出租屋非法开设了一家“江宁诊所”,自己坐堂问诊。2005年10月28日中午12时许,

柯某到江西籍妇女曾某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鸥下中巷出租屋为其接生。在接生过程中,柯某为曾某采取了压腹、注射缩宫素等助产措施,但曾某仍未能产下胎儿。柯某和曾某的家属见状于当天下午5时50分将她送至汕头市龙湖区下蓬医院妇产科,该科诊断后认为胎儿已死,曾某有子宫破裂的可能性存在,病情危重,限于该院条件,遂将她转送到汕大医第二附属医院抢救。经诊断,被害人曾某子宫破裂、死胎、会阴Ⅱ度裂伤,该院对其施行了剖腹取胎、子宫次全切除术及会阴裂伤缝合术。柯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案发次日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柯某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诊疗问题,与被害人的宫颈管部撕裂、腹腔大出血和胎粪污染、阴道壁裂伤、会阴Ⅱ度裂伤、死胎等严重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曾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生活能力伤残为六级、劳动能力伤残为七级;损伤比照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龙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柯某非法行医,侵犯了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益以及国家对医疗行业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柯某服判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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