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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过地方立法让家庭远离暴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6:37 新华网

  新华网呼和浩特4月4日电(记者李泽兵)《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内蒙古让家庭远离暴力的工作已经进入法制化轨道。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苏远方介绍,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因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不力,导致受害人“以暴抗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内蒙古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呈逐年上升势头,由1997年的7.3%上升到2004年的17%,增长1.34倍;其间,全区因家庭暴力伤害致死52人,致残75人,致伤389人,自杀死亡29人,自杀未遂73人,受害人处理不当“以暴抗暴”被判刑的49人。

  自治区妇联主席陈羽说,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还不够完善,在制止家庭暴力上存在推诿扯皮、处理不当的现象。同时,现行法律还亟待完善,对施暴者大多采取事后制裁的手段,而对暴力行为发生过程的干预太少,缺乏有效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有关部门之间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内蒙古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于4月1日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共22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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