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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实现"三位一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1:5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栗占勇)普通百姓有了矛盾纠纷,谁来帮助化解?群众与政府有了纠纷,或者产生群体性矛盾,谁来帮助解决?官司打到法庭上,法官是否就不再管调解?4月3日和4日,我省召开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现场会,对这一系列问题做了回答:各个社区、村庄以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都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要增强调解意识,法庭审理民事案将建立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

  “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们发生矛盾纠纷后多愿意调解处理,“冤家宜解不宜结”。然而,许多地方民调组织不健全,人们有了矛盾纠纷后没有人及时排解。有的矛盾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案件虽然判了,当事人却仍然上访不断,官司越打矛盾越大。各种大矛盾大问题的背后,是调解工作的缺位。在这样的背景下,具有非对抗性、简捷性、亲和性特点的调解工作备受瞩目。

  ■人民调解让一般矛盾化解在社区

  据悉,我省将建设覆盖城乡的调解工作网络,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将成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都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同时,我省还将推动民调组织向保险、金融、建筑等矛盾多发行业延伸,确保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

  各地要逐步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定期或适时开展矛盾的排查调处,让一般矛盾纠纷不出社区(村)。

  ■行政调解群众有矛盾可以找官员

  会议要求,各个行政部门要强化调解意识,市、县(市、区)公安、民政、工商、卫生、教育、劳动、环保、农业、土地、城建等部门及乡镇所、站,都要积极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调解工作。任务重的部门可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要规范调解申请、受理、登记、调查、协议书制作等环节,切实做到有事必调,调必有果,限期解决,登记在案。

  ■司法调解避免官司越打矛盾越大

  会议要求,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增强调解意识,对能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要全力进行调解。法院要建立司法调解制度,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建立庭内、庭外调解制度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把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对已达成协议的案件,法官要主动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各地要明确“调解优先”程序,在解决社会矛盾中,要按照先调解、后诉讼,在诉讼中先行调解的原则建立相关制度。人民法院对有关的诉讼案件,要先劝导当事人经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进行调解处理;对当事人不愿进行民调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受理,并引导其进行司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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