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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砍伤民警 妨害公务领刑半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1:52 燕赵都市报

  本报保定电(记者郭志昆通讯员张爱清、张会敏)4月4日,涞水县人李某因酒后滋事砍伤民警,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12月2日下午,李某酒后到其前妻田某家,要求其继续与自己一起生活。遭到拒绝后,李某恼怒地向田某踹了一脚,田某拿起木棍自卫,打了李某头部一下。李某觉得气不出,便回家拿了一把菜刀,于当晚10时左右再次来到田某家,见田家已插上大门,就用菜

刀砍大门,田家担心出事,便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劝李某离开,李某拒不离开,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挥舞菜刀威胁,将上前劝解的民警王金刚的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王金刚的损伤为轻微伤。

  涞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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