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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关键在多元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2:23 东方早报

  文 邓聿文责任编辑 刘景 任大刚 单雪菱

  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更重要的是改变政府中心主义监管思路,引入多元监督的新治理模式

  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了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本次集体学习的主题是“安全

生产”。根据4月3日出版的《瞭望新闻周刊》披露,这次集体学习的一个关注点是“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

  从报道来看,“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虽是一个新提法,但它与此前提出的“安全发展”是一脉相承的。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再到“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这决不只是称谓、说法、概念的变化,而是反映了我们在安全问题上的认识日益深化,目标越来越明确。换言之,“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的提出,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义的具体体现,从而,与“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一样,“安全保障型”也应成为我们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一个目标。

  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就在笔者写作此文时,山东烟台炸药厂又发生爆炸,20人死亡,加上最近发生的四川合江沉船事故以及重庆开县的油气泄漏事故,2006年的安全生产形势看来又会是不平静的。

  应该说,这几年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从法制、体制、机制和资金投向等方面大力整治矿难。不能讲这些政策和举措没有发挥作用,但显然,离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目前的安全事故“频发”,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问题,以致政令、法规在贯彻中打了相当的折扣。另外,相关法制不健全,导致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去追逐高额利润。

  表面看来,中国的安全监管遵循的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方式,但实质奉行的是政府中心主义思路,政府垄断了安全生产的监管,企业、社会和群众,则沦为政府的小伙伴,扮演着公共事务或灾害处理中的可有可无的小角色。这种治理思路的危害是,一旦政府官员被利益关联方摆平,公共安全就会处于失控状态。原因在于,政府垄断了安全处理,一方面,在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的情况下,政府出台的任何防范和应对危机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为官员以权谋私的寻租工具,成为行政官员与不法企业主分享企业利润的工具;另一方面,既然政府官员拥有主宰公共安全的权力,也就意味着他要担负绝对的责任,当这种责任对他不利时,他就可能卸责,从而形成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权责不明。而政府内部的权责不明往往会导致在重大事故发生时,政府启动调查的行动比较缓慢。

  所以,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除了需要健全法治加大企业的安全风险成本,以及采用诸如“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这样的硬指标考核干部外,更重要的是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改变至今仍在通行的政府中心主义监管思路,引入多元监督的新治理模式。在安全生产中,应赋予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提请调查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目前对安全问题的被动监管、穷于应对的非良性发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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