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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暴利税”更需要“反暴利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2:24 东方早报

  江西师范大学 林金芳责任编辑 刘景 任大刚

  根据有关规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每桶40美元)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针对石油开采企业的“特别收益金”,虽然不叫“暴利税”,其实,它跟国外的“

石油暴利税”性质并没有两样。我当然也赞成对暴利行业征收“暴利税”,但是,新税种的产生,是要有法律依据的,难道,换个马甲征收,就不需要有法律依据了吗?我国没有“反暴利法”,只有一个原国家计委制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这只是个部门立法,有没有资格成为征税渊源还是个问题,而且,这部“规定”也没有表明有关部门能以“税收或强制征收某种费用”等类似的手段来调节暴利。既然找不到法律渊源,从程序上来说,就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反暴利,一直是国家市场规制的重要任务。而这,正是《反暴利法》所规划的内容。石油定价虽属国家能源安全领域,要现在放开石油市场不太现实。但是,形成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石油定价机制是最终目标。反石油暴利,最终仍然要回到市场机制,回到“反暴利法”上来。因此,不管是从程序意义还是从长远目标来看,对于石油暴利,需要“暴利税”,更需要“反暴利法”。 江西师范大学林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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