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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六类行为将被治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3:18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屡屡发生,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4月4日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我省为解决执行难、清理执行积压案件而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

  该《意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

  《意见》对法院判决、裁定的种类,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对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等予以了明确,其中对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细化,确定了对六类行为可以进行刑事追诉: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隐瞒常住地、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三是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阻挠、围攻执行人员或者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五是要求被执行人拆除违章建筑、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造成权益人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六是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姚晨奕 罗定英 朱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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