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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4:30 深圳特区报

  广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新规定

  按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本报广州4月4日电】(记者吴勇加)记者最近从省劳动保障厅有关部门获悉,多年以来一直困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问题,目前已经得到解决,中国劳动保障

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最近出台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政策,该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将于今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

  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部门介绍,这次出台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除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关工伤政策和规定外,其余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从而解决了这部分职工的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标准等问题,更好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据统计,截至去年底我省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57万人。文件规定,已经将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的地区,可以继续实施,以保持政策执行的连贯性。对于尚未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地区,省里明确规定了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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