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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给“法官后语”来点掌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6:00 光明网
黄海洋

  “李卫科等4名被告人,父母省吃俭用将你们送来长沙学习厨艺…….但你们将生活费用挥霍一空而萌生抢劫念头……希望你们能真心悔悟,今后遵纪守法,走一条健康向上的人生之路。”这就是雨花区法院主审法官刘晗啸写下的话语,成为该院首份附有“法官后语”的判决书。

  “法官后语”写进判决书,不再严肃刻板,读来有股暖意袭来。笔者以为,法律的

最大功能一个是惩治作用,只是对触犯法律者的一个否定性评价,是以身试法者对危害社会所应付出的代价或成本;另一个功能就是教育功能,其实后者的社会作用更不可忽视,敬畏法律,不如对法律忠诚,诚服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法官后语”一定程度上是让强制力和道德感召联姻,二者同心协力,双管齐下,注重教育和预防的功效。

  所谓“法官后语”,就是在判决书主文之后附上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它不仅限于对案情、法律、法规的阐述和解释,还可以将法官、陪审员的情感、思想传达给当事人,以唤醒被告人的道德良知,从而达到法、理、情相统一。预防和减少犯罪,法官也不能作“壁上观”,虽然说,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公正审判,一方面也是在为社会减少犯罪做贡献,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审判的全过程其实也在宣讲法律,但还不够,“晓之以理”还得“动之以情”,法律条款往往是冷冰冰的条文,怎样让法条除了“犯罪必受法律追究”的威严外,还能赋予诸如“打击犯罪分子其实是保护大家,守法是公民的本分”的温情熏陶。

  说“法官后语”好,是因为法律不再等同于国家机器包括监狱让人恐惧,而把法律变得“温情脉脉”,富有人情味。其示范意义有三:

  一是法律的根本目的不是惩治,而是教育和预防。在古代中国,再恐怖的法律,再残无人道的酷刑,终究不能让犯罪销声匿迹。在现代文明社会,严刑峻法,更是是不可取的。

  二是法官也要有居委会大妈的菩萨心肠。法官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除了执掌法律,惩治犯罪,除了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还得具有使犯罪分子“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社会责任感。

  三是犯罪嫌疑人不会感觉自己是“一棍子打死永不翻身”的社会边缘人。“浪子回头金不换。”人难免犯错,有时候人一念之间就能走向犯罪,“人之初,性本善。”好多人其实将来肯定是要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努力地工作,模范地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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