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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员工惊变“植物人” 工伤?》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7:1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法庭激辩 受伤原因该谁举证

  (记者 袁勇)昨日上午9时,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美女员工惊变‘植物人’是否是工伤”一案,当事各方针对3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受伤原因由谁举证成为关键。上午11时许,庭审结束,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焦点一:受理程序是否合法?

  据房屋置换公司(以下简称置换公司)称,去年9月8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受理了寇小娥工伤认定申请,其受理程序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寇华裕申请时,未能依法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其他有效证明。在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发出《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后,仍未能提供寇小娥受伤害原因的有效证明。

  对此,据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辩称,2004年9月29日,伤者寇小娥之父寇华裕向该局提出寇小娥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无法提供寇小娥所受伤害原因的有效证明。于是,该局当日向寇华裕发出《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后来,寇华裕通过信访途径再次要求该局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依法受理了寇小娥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作为第三人出庭的寇小娥代理律师牛建国说,接到《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后,他在规定期限内,向成都市劳动保障局递交了公安机关提供的有效证明。

  焦点二:受伤原因由谁举证?

  据置换公司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工伤应符合以下三点才能成立:一是在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场所;三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本案中,寇小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但此案目前尚未侦破,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无法认定。因此,目前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据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认为,认定是否是因公受伤,应由置换公司举证。目前,置换公司既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寇小娥受到的伤害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应依法视为工伤。

  焦点三:目前该怎么办?

  据置换公司称,本案应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4号)复函:“对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公受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办理。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牛律师列举了最新颁布的有关法律,证实该规定目前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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