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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房地产抵押借贷有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7:19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通讯员 吴集 记者 郭靖)近来,我市通过房产中介或个人之间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而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但民间抵押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避免民间房地产抵押借贷过程中风险的发生?昨天,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当事人注意下面几种情况:

  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仅仅有借条。而根据

《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住房作为抵押,不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极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了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做担保,不签订抵押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其住房的房产证交付债权人质押。这样做,其实根本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就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欺诈行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民间借贷抵押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即使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将其强制迁出,这一点也应引起充分注意,否则就很可能造成债权人债权的落空。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醒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在发生借款时,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办理有关公证手续,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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