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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司机究竟有没有压死协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7:21 今日早报

  超载司机究竟有没有压死协警

  建德司机压死协警悬疑案,一审被判死刑后,昨在省高院公开再审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昨天上午9点,当被带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法庭的时候,42岁的吴炳朝也许知道这是他能否“死里逃生”的惟一机会了。此次审判的另一个意义吴炳朝或许还不明白:从7月1日起,在我省所有像他这样被一审被判死刑的案件,二审时都要公开审理。也就是说死刑二审案件开始公开审理。

  近200人现场旁听,包括170多位刚晋升高级法官的学员,以及媒体记者。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法庭没有当场宣判。

  建德司机 一审被判死刑

  只有初中文化的吴炳朝是建德人,去年6月23日,吴炳朝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2004年11月4日凌晨,金华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郑某驾驶警车与两名交警上路检查汽车超载情况,三人发现吴炳朝驾驶的自卸车有超载嫌疑。在将车拦下后,协警郑某爬上该车驾驶室边的踏板敲车窗玻璃,示意吴某停车接受检查。

  与吴炳朝同车送货的徐某也劝其停车,但吴炳朝不顾郑某的连续拍窗示意而驾车逃跑,并在逃跑过程中采用向左右猛打方向盘,急刹车等手段,将郑某甩下车,之后郑某被该自卸车碾压头颅、胸腹部、大腿而死亡。

  一审法院还认定,吴炳朝发觉压到郑某后即下车,叫徐某帮忙将郑某的尸体拖到人行道边的草地上,后觉不妥又拖回到路上,然后继续驾车逃跑。逃至一小路上时,吴炳朝还将自卸车车斗内的货物倒下以阻拦警车,后因翻车被随后赶到的交警抓获。

  一审死刑判决下达后,吴炳朝不服并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大悬疑 律师作无罪辩护

  协警郑某之死,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是由吴炳朝所驾驶的自卸货车碾压所致”,二审吴炳朝聘请律师提出三大疑问,并为吴作了无罪辩护。

  悬疑一:肇事车(司机)身上没有死者遗留痕迹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在吴炳朝本人及其驾驶车辆的车底、和轮胎上均未发现血迹、胃内容物喷射痕迹及死者其他人体组织、衣服纤维组织,上述直接证据在与吴炳朝同车送货的徐某身上也没有发现。而一审法院仅凭书面证词,未经证人当庭质证。

  对此,控方认为,协警是被卷入高速行驶车轮,而且所着衣物较厚,因此没在肇事车上留下痕迹。

  至于抬尸后,吴炳朝和徐某身上也同样没有任何痕迹。控方认为,根据法医鉴定,死者遭车碾压的部位是头颅、胸腹部和大腿部,而吴炳朝和徐某供述时承认转移尸体时抬的是肩部和脚部,不留下任何痕迹也有可能。

  悬疑二:肇事车前后车轮间距为何与现场勘查结果不同

  辩护律师指出,案发现场勘查的肇事车前后车轮间距与警方现场勘查结果不同。对此控方向二审法庭提供一份警方补充证据里进行了说明,同时认为测量的方式和选择测量点不同,得出的数据同样会不同。

  悬疑三:为何肇事车与吴炳朝的车辆会有所不同

  辩护律师认为,警方拍摄的肇事车的现场照片时间为2004年11月8日,而案发时间是11月4日,车的牌照与车的护拦外型也与吴炳朝驾驶的自卸货车不同。对于这一点,控方没有作出明确的答辩。

  辩护律师认为,经过两次庭审,可以明确的只有两点,吴炳朝驾驶超载的货车被交警拦截,有人爬上了车,但不能排除爬上车的人从车上掉落后,被后面别的车辆碾压致死,如果这样,吴炳朝应该无罪释放,即使有罪,也不能定为故意杀人。

  关键证人到庭 嫌犯二审翻供

  “当时我没有看到有人在我车上,也没有压到人,中途没下过车。”吴炳朝昨天在庭上说,他当初笔录里承认事发时“左右猛打方向盘,急刹车”等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作出的,他也根本没有搬动过死者的尸体。

  “冲卡出了两三百米之后,听见车上有人敲打的声音。”在与吴炳朝同车送货的徐某出庭作证后,两人都承认这一细节,但徐某同样否认有下车搬动过死者的尸体,之所以作笔录时承认下车搬尸,徐认为是在胁迫的情形下违心作出的。

  根据徐某的当庭证词,他在被羁押后获自由的第二天,就到医院检查,随后又向办案机关提出索赔,办案机关在事后对他作出2340元的赔偿。

  对于办案机关对徐某作出赔偿的事情,第一次为吴炳朝案作笔录的两位民警被传唤到庭时表示“听说过”。但同时认为赔偿不属于份内之事,因此具体情况不清楚。两位民警否认作笔录时有对嫌犯实施胁迫行为。控方则表示,对徐作出的赔偿,有可能是错捕补偿,并不代表办案机关存在刑讯逼供。

  死刑二审开庭审理体现法制进步

  “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刑罚中最为严厉的刑罚。”作为省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姚建彪律师多次参加死刑二审案件。他认为,死刑二审开庭审理有利于保护人权,推动社会法制进步。

  姚建彪说,以往死刑二审案件也有律师参加,但基本采取不开庭审理,即书面审理的形式,法官主要听取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也是采取到看守所提审的形式,辩论没有针对性,被告人一般不知道二审争议焦点,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一般也不清楚,应有的一些权利,如申请回避权,没有被尊重。

  对于二审的审判结果,辩护人和家属一般不能及时知道,甚至有的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而辩护律师和家属都不知道,因为二审宣判大多由省高院委托中级法院宣判,但二审的判决书(裁定书)由省高院直接寄达还是由受委托宣判的中院寄达辩护人,实践中掌握不一,导致二审辩护人不能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死刑二审开庭审理有利于保护人权和上诉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严格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证人都应该出庭,姚建彪认为,通过控方、辩方和法官的交叉提问,有利于查清事实。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助理研究员王坤也认为,在法庭特定的程序和氛围下,证人出庭的证言会更加接近于事实。

  此外,姚建彪还认为,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发挥的作用会更大,更有辩论的空间和时间,更利于辨别是非,对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严格司法程序,增加法庭审理的透明度,彰显司法公正,均有好处。能够进一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有罪的人罪适其名、罪得其罚。但与此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对法官、检察员提出的要求也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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