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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开药不得超过7日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7:3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余卫强)昨日记者获悉,省市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医生处方必须写药品通用名,一张处方开出的药量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据了解,处方上还须注明临床诊断,药师在给药时须进行临床审核。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要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两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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