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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马路上的公平和最低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7:40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乐子

  国务院3月28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无论司机有无责任,保险公司都要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先行赔付。

  《条例》引起各方极大关注。公众大多数以为《条例》适合我国实际,体现了智慧和理性,有助于改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过,也有一些反对的声音,或者说强制险有悖市场化要求,或者说增加了机动车辆拥有人的负担,等等。

  有人说,难道开车的都是有钱的吗?凭什么要我们来承担这个义务?确实,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准提高,机动车拥有量迅速增长,购车的理由有许多,其中并不完全是富人。但我认为,《条例》在寻求马路上的公平和最低保障,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因为事实严峻地摆在人们面前———交通事故频发,逃逸率也居高不下,每年因为交通事故得不到及时赔偿而致残致贫的人数以万计。据预测,强制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其中死亡伤残最高为4万元,医疗最高为1万元,财产损失和无责任赔偿最高分别为2000元。这显然是受害人的最低保障。而且,尤其是对并非富人的机动车车主来说,强制险十分必要,由于他不具备赔付能力,可能使受害人永远无法得到医疗。

  有人说,难道有车的都成强者了吗?当然不是,这种冠以社会上弱者和强者之名的讨论容易被误导,甚至引起不同群体之间的对立。如果人们心平气和地想一想,比较行人和非机动车辆,是不是机动车辆肇事的危害性更大?如果有了保险,肇事逃逸的经济冲动是不是会减弱?因此,花较少的保费购买必要的保障,对第三方、对车主和社会都是一种预设性保护,强制保险并不为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无所谓强者或弱者,只有当有人试图规避法律,借助于社会舆论或其他力量时,才会将某些人定义为弱者,将另一些人称为强者。有车族不都是强者,却也不能因此不承担责任和义务,责任从何而来?我以为就是长期统计所得的交通事故及其赔偿老大难问题的事实。

  有人还说,驾驶员如果出现车祸,全责就应该由驾驶员赔偿,如果无责就应该由责任方承担人员和车辆的损失。这话表面上很有道理,但是,一起较大的交通事故要厘清责任并不易,可能需要交警、医院各方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伤者却片刻间有生命之虞。至少从操作上看,这是一种空想。何况,如果这样规定的话,当驾驶员知道自己要负责时,他就有逃逸的冲动———是的,交通法规对事故逃逸者要严厉追究法律责任。只是这样一来,政府就必须动用大量的警力、财力来侦查责任人,它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和财富就可能远远超过车祸本身。

  机动车赋予人们快捷交通的能力,也赋予一定的责任,这正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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