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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意义重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8:19 潇湘晨报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罗万里对这起诉讼的结果表示不乐观,但他认为本案的提起,意义非常重大。

  他把此案称之为“行政公益诉讼”(与之对应的概念是行政私益诉讼)。他说此案中“纳税人”的概念可以引申为“公民”的概念,因为《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目前没有具体的

司法程序来支持,公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实现,只能通过人大、政府以及党委、纪委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内部督查和查处等公权力来监管。

  “这是制度的一种缺失。本案的积极意义是非常明显的。”罗万里认为,此案说明公民对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要求已越来越高,它让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制度、行政审判权法定范围受到了挑战,说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这对于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现实的意义。

  本案代理律师罗秋林认为,公民的权利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公民不能等别人把权利送到你面前,权利得自己去争取,这样才有利于形成全社会普遍的“公民意识”,这就是本案最大的意义所在。

  罗秋林说,2005年9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医院CFO财务管理高级课程”上做专题演讲时讲的一句话很有深意:“过去是站在财政部的角度,看纳税人是不是偷漏税,现在则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监督政府怎么花纳税人的钱。”李金华说,“这就是审计工作从‘财政监督’到‘监督财政’的转变。”

  罗秋林说:“蒋时林的起诉,实际上也是公民跟财政局的一种角色意识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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