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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和辩诉交易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8:45 检察日报

  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三任前行长。1992年至2001年间,他们利用当时联行资金汇划系统存在的漏洞,贪污、挪用巨额银行资金。2001年11月,中方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要求美方就此案提供刑事司法协助。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捕,涉嫌罪名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得签证,另外他还通过拉斯维加斯赌场洗钱,因此余振东以伪造证件、非法入境、非法移民、洗钱罪被起诉。2004年2月,余振东与美方达成辩诉交易。2004年4月,余振东在内华达州联邦法院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没收355万元赃

款。经中美双方多次磋商,美国司法部长将该笔赃款悉数交给了中方(按照国际惯例,司法协助国追缴的赃款本可以“提成”一半)。2004年4月16日余振东被遣送回中国。2006年3月31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余振东有期徒刑十二年。

  ■美国辩诉交易面面观

  何家弘(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何):余振东被遣送回国前,在美国受审期间曾和检察官达成了辩诉交易,而我国司法中并没有这一制度。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汪):一般认为,辩诉交易的做法从19世纪开始便在美国的一些大城市的刑事司法中使用,早期的辩诉交易被形象地称为“走廊交易”,意为这种交易是见不得人的。可以说,美国的辩诉交易一直是在批评、责难和谩骂声中发展起来的。这项制度之所以最终能在法律上加以确立,其理论基础在于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现实基础则在于刑事积案不断增多。检察官面对败诉风险的担忧,考虑通过对轻罪放弃指控、对重罪降低指控甚至变更罪名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在辩诉交易过程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一位美国检察官告诉我,他所承办的一个案子依罪行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通过辩诉交易最终仅被判处4年监禁。

  何:这就是说,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其实也是有其内在原因的,那就是公诉方指控证据不足,为避免败诉的风险,需要被告人或者同案共犯证人的合作。

  汪:从被告方来说,也有进行辩诉交易的动力。如果他认罪,就能得到比较轻的处罚。一位美国教授问我,说他儿子考完驾照了,他该叮嘱些什么。按照中国人的思维,我回答他:肯定是说开车要注意安全、要慢一点诸如此类的话。可是美国教授对他儿子说的话却让我大吃一惊。他说:“当法官问你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是否有罪时你一定要认罪,然后就可以罚款走人。可是你如果作无罪申辩,那麻烦就大了,案子要开庭审理,你老爸还可能也要出庭。”美国罪名宽泛,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归为犯罪行为。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张):前些年沸沸扬扬一时的李文和间谍案,就是通过辩诉交易从15项指控减少到两项指控。当然,同样也是从实用主义出发,辩诉交易的盛行还牵涉到律师费用问题。被告人如果不认罪,就意味着诉讼费用要相应提高。虽然美国对于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有政府律师为其辩护,诉讼成本也相对低廉,但一般胜算率低。所以对被告人来说,他一般也愿意接受辩诉交易。

  何:我在美国的时候,曾有机会观摩过违反交通规则法庭。在每一间法庭的门上,都贴满了今天要审的被告人名单。我心里暗自称奇:怎么一天要审这么多案子。此后书记员挨个叫被告人姓名,情景有些类似于我国医院的护士叫号。如果此时作有罪答辩,交钱走人。如果作无罪答辩,则另定时间开庭,警察也要出庭。我粗略计算了一下,审理一个案子平均1分半钟。

  汪:我在美国了解的情况也是,他们一上午一共审了58个案子。

  何:不过美国诉讼程序的特点是繁简差别很大。比如辛普森的案子,历时就很长。辛普森本人在审前就被监禁了九个月。

  ■“辩诉交易”的产生需要什么样的环境

  汪:有一点必须注意,在进行辩诉交易时,必须履行相当完备的程序,比如对于接受辩诉交易的被告人,法官必须问明:“你作有罪答辩是不是完全自愿的?”“你是否就此问题请教过你的律师?”“你是否知道这么做的后果?”

  何:美国法官对于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是极其注重的。1966年,美国法官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两年后,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被告人出于自愿的坦白可以在审判中采用,即使没有向被告人告知他们的权利。而2000年迪克森诉合众国一案则否决了国会这一规定,联邦最高法院重申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提供“米兰达警告”。米兰达案宣告了一项宪法性规则,国会不能以制定法来取消米兰达规则。

  张:在辩诉交易合法化的过程中辩诉交易的做法面临着种种责难但辩诉交易制度所表现出的以下几个方面的显性作用却让人们不得不重视:首先正规审判程序繁琐且耗费巨大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促成大量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缓解刑事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其次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使检察官避免败诉的风险,同时律师的声誉也得到了提高,因为其所服务的当事人最终得到了较轻处罚。再次,辩诉交易制度既可以使被害人尽快获得比较确定的抚慰和补偿又可以使被告人尽快从被追诉状态解脱出来而且避免被定重罪和被判重刑的风险极大地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汪:正式的辩诉交易制度直到1970年布雷迪诉合众国一案才被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其直接的催生剂应当是1966年沉默权的确立。沉默权带给司法实践的直接难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沉默了今后如何办案?美国的实践对这个尖锐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一定要在规定沉默权的同时建立鼓励犯罪嫌疑人不沉默的法律机制,这就是辩诉交易。

  何:辩诉交易与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有某种意义上的联系吗?

  张:坦白从宽,实际上就是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可以说与辩诉交易有异曲同工之妙。

  何:实际上其中涉及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作为被告人来说,对于供出50起盗窃事实,怎么也比供出一两起判得要重。但如果由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他甚至可以不起诉。

  汪:可以说,辩诉交易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与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度有关。辩诉交易充满了各种妥协,而交易的权力主要在检察官手里。一般来说,检察官实行独立检察官体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大,而大陆法系实行检察官一体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要小。比如在意大利虽然也引进了辩诉交易,但检察官只能在量刑幅度方面进行交易,而不能变更罪名。

  何:近些年来我们对于检察官应不应该拥有量刑建议权进行了讨论。检察官的建议权对法官的约束力是辩诉交易得以进行的基础。否则检察官拿什么去进行交易呢?如果检察官建议量刑三年,结果却判了十年,那么辩诉交易就进行不下去了。

  ■应当如何认识口供的作用

  何:一般来说,口供对于定罪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对于余振东一案来说,他的“认罪”是他得以在美国辩诉交易结案后回国受审的前提。

  汪:我始终不赞成我国刑诉法将口供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以中性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代替它。比如纯粹的辩解应当是“这件事不是我干的”,这在证据上无任何价值。而只有说“被指控的事件发生时我在举办讲座”,这才具有证据价值,而这都可以归为“陈述”。

  何:我们可以总结说,对于口供,在主体上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容上,则有供述、辩解、检举、揭发等。

  汪:在外延上,则可以概括为:1.与自己有关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2.同案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3.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如立功的事实)。其中第二种陈述应当归为证人证言,而不应当归为口供。

  同案被告人有三种情况,一是形式和实质都是同案被告人,作为共同案件受审;二是形式上是被告人实质上是证人,比如交代了其他被告人共同犯意之外的行为;三是形式上是证人实质上是被告人,比如分案审理的案件。

  我们说,证据在形式上表现为载体,在内容上则表现为信息。决定证据的种类往往是它的载体(书证除外)。这种分类法是否科学,值得探讨。

  张:我坚决主张对于证据不要分类。因为不论怎么分类都不能穷尽所有的证据形式。比如录音、录像出现了之后,我们要在证据种类中加上视听资料,现在电子证据出现了,应该怎么办呢?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与刑事诉讼中的口供地位是不一样的。与刑诉中“自认”无证据效力不同(只有口供不能定案),民事中的“自认”是有很高的证据效力的。

  汪:这其实也可以看做是污点证人的来由。因为被告人口供无证据效力,如果相对责任较轻的“污点证人”能够作证,就可以给被告人定罪,同时可以豁免“污点证人”的罪行。相反,如果将同案人供述都看做是口供,则只要一人翻供,就无法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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