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迈不过信用缺失这道“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8:45 法制日报

  陈戎的细心有点让记者心酸。

  陈戎是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如果忽略一些细节,你会找到他年轻俊朗的影子。但是,头顶日渐稀少的黑发,却明明白白地告诉你:这个人很操心。

  干了几年的执行法官,陈戎大大小小、密密麻麻记了十几本的执行日记,都是每次

执行回来总结的小技巧。

  细到如何填查询单

  按照陈戎的标准,填查询单,不仅要注明查询账户余款、查转账凭证、往来账,开户印鉴卡,是否还有其他户头等内容,还要将查询时间精确到几时、几分,以防止银行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一次,陈戎去银行查询的时候,查到该公司账户上还有余款40万元。他坐在营业厅里等着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冻结手续。工夫不大,工作人员却过来说,不能冻结了,钱已被人取走了。

  银行的这一手儿常让执行员“哑巴吃黄连”,你说我做了猫腻,证据呢?

  这时,陈戎就拿出查询单给工作人员看,上面明确填了查询时间为9点10分,而现在是9点20分,十分钟之内,营业厅里根本没有别人来提取这么大一笔现金!钱哪儿去了?银行工作人员没想到陈戎早有戒备,铁证面前只好认了错儿。

  靠着过人的细心,陈戎的确啃下了不少硬骨头。但他说,无论多讲究技巧还是两手空空的时候多。有的被执行人会“金蝉脱壳”。新注册一公司,将资金转过去,只将一个空账号留给法院;还有的被执行人“公款私存”,将资金转到某个人的名下,也只留一个空账号给法院……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往往因难以查到证据而束手无策!

  陈戎说,他没有输给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却输在了信用机制缺失这一强大的对手上。这是让他最难受的地方。

  下大力气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湖南高院提出“要下大力气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很简单的一句话,看上去好像也只是一个平常的工作要求,但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稍有了解的人,都掂得出这句话的分量。

  想想看,只有“下大力气”,才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说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恶意隐藏是件很平常很容易的事,况且这种隐藏会让你轻易“发现”不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为的空间有多大呢?

  ———针对申请执行人提到的去工商、银行、国土等单位查询相关资料的时候阻力很大,从而不利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现象,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创设了委托调查令制度。该院自2005年9月份发了7份委托调查令开始,已经有不下百名的律师提出委托调查令的申请。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推出了悬赏举报制度。根据举报人提供被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将支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的标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奖励,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目的是加大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增加对失信者的打击力度。

  ———为了加大银行等义务协助执行部门的责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将银行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而恶意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追加为被执行人。

  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委托调查令制度、举报悬赏制度、株洲中院的追加被执行人等制度都有极强的针对性,但由于只是在相关地区小范围内试行,受制于方方面面的因素,实效并不很大。

  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出台的“限制高消费令”制度,也由于缺乏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在信息上的共享,行动上的密切配合,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后,向法院提供信息举报的不多,也使该制度的效果面临着时间上的考验。

  建立信用机制刻不容缓

  经济发达国家基本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手段与我国类似,不外乎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拍卖、变卖、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所不同的是,这些国家普遍具有一个以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执行威慑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定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消费几乎可以说是寸步难行。

  而我国的现实,正如记者在湖南清积工作中所见到的那样,虽然也有种种执行规定,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信用机制保障,赖账者实际付出的代价却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一些被执行人背着一大串败诉的官司,照样可以获取银行贷款、开办企业、承揽工程、进行高额消费活动。这种怪现象不仅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生活秩序,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诚信的缺失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毒瘤,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全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着力建立金融领域的征信系统。江苏、浙江、上海“长三角”经济圈以及湖南省政府已在着手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社会信用信息体系的大厦已开始搭建。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也正在筹建之中。这一系统将把全国各级法院每年200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这个数据库中,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只要被执行人进入这个系统,就说明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将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高管人员正常的个人消费。用公布资信的方法求解“执行难”,无疑是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方式、改进执行理念的重大举措。但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的执行威慑机制,能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内发挥作用,还不容乐观。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所说,“信用机制不会凭空产生,建立信用机制不能完全靠社会自觉形成,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带动实现。”

  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副院长黄正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应采取培育信用文化、建立信用体系、征信系统和建立失信惩罚制度、加快信用立法等策略来构建,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商业信用报告法、个人破产法等信用新法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