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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整体转让不属“一房两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8:4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4日讯 李思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原告李小梅交付全部款项购买房屋,后发现所购房屋项目已被开发商整体转让,遂以“一房两卖”为由将两个开发商共同告上法院。今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长城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称长城公司)返还原告全部购房款项并按日万之五的标准,支付上述购房款从交房截止日的次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长城公司在将朝阳嘉园项目整体转让时,并未将其对李小梅附有的合同项目下的义务进行转让征得李小梅的同意,此举虽属不当,但考虑到朝阳嘉园项目系整体的债权债务转让行为,且从交易技术、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及交易成本上着眼,法院认定长城公司与中环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有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朝阳嘉园项目系整体转让,而并非就8号房屋的一个单独买卖行为,故不能认定长城公司此种行为属于一房二卖。据此,法院判决长城公司返还原告李小梅购房款405,9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上述购房款从2003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但驳回了原告李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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