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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违法监督向整体预防转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8:45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阎永纬 霍仕明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职能,在监督司法机关纠正具体错案和违法行为的同时,注意在防范环节加强监督,做到“监督一案规范一片”。

  近两年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受理群众申诉控告案件查找共性问题,促进司法机关完善自我防范机制。具体做法是:每年选择20至30起案件,由常委会委托内务司法委员

会进行跟踪督办;同时选择2至3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提交人大主任会议审议,作为常委会当年重点监督案件。在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又将防范环节作为监督重点,纳入常委会议事议程。

  2004年首先在法院系统开展。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法院对2001年以来纠正的150起错案或违法行为,逐案进行剖析,总结经验教训。为帮助法院查找原因,内务司法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常务副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听取汇报,最后由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分别审议。2005年,内务司法委员会又在检法系统选择5起违法案例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两份分析报告分别被省法院和省委政法委转发,“个案监督”从而更具普遍意义。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焕文说,这种由常委会集体“事后”监督的做法,体现了人大议决制的特点,虽然耗时多,但往往比较准确,做到既不干预案件审理,又能补充判决制的不足,因此得到司法机关支持,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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