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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不明 擅自处分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8:48 检察日报

  原告周某、张某以与案外人陈某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为据,要求被告腾退房屋,3月31日,江苏省太仓市法院以陈某擅自将产权不明的房屋处分给原告为由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3年7月,因借款纠纷,太仓法院判决案外人陈某归还原告周某、张某人民币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910元。在执行过程中,陈某以某公司股东的身份将涉案房屋折价抵偿给

周某和张某。两原告在行使对该房屋权利时遭被告的阻碍,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退房屋。

  法院认为,案外人陈某抵偿给两原告周某、张某的房屋系公司与被告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该争议事实已经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确认,在未经房屋确权之前,又未征得被告同意,案外人仅凭公司股东身份将争议房屋用于抵偿自己的债务且事后又未得到被告的追认,属无权处分行为,其行为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张东晓 陆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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