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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读学校应作专章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8:53 法制日报

  审议实录

  本网记者 吴坤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专门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义务教育学校。”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这一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在草案中增设专章,对工读学校这一特殊的义务教育方式作出规定。

  “要制定适应工读教育发展的特殊政策,解决工读学校办公经费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差等问题。另外,必须把工读学校纳入特殊教育管理序列。”

  ———张丁华委员

  “现行义务教育法没有涉及工读学校问题,草案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丁华说,“但是这还不够。应在草案将这类学校规定为义务教育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地将其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

  张丁华委员对我国工读学校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充分的了解。他在审议时介绍,我国的工读教育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指出,“工读学校是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学生的一种好形式。办好工读学校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且对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新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特别是青少年犯罪较为严重的大中城市,要把工读学校办好。”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教委、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指出,工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1994年6月,在西班牙召开的世界特殊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将特殊教育对象范围扩大至有品德缺陷的不良少年儿童。目前,不少国家都遵照该宣言,将有品德缺陷的儿童、少年的教育纳入特殊教育范畴。

  “纵观我国50年工读教育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工读学校自成立以来,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学生、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张丁华指出,而目前,此类学校已经减少到67所,有些已面临倒闭危险。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而此类学校却严重萎缩,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特殊教育需要特殊政策支持。”张丁华指出,为了矫治学生的不良行为,工读生均实行寄宿制。工读教育的特殊性更要求配备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只有选拔事业心强,教育管理能力强,教学艺术高的教师,才能适应工读教育的需要。因此,要制定适应工读教育发展的特殊政策,解决工读学校办公经费不足、教师待遇偏低、编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师资配备不尽合理、办学条件差等问题。另外,寄宿费高,也是监护人不愿送、无钱送的原因之一。如果给予免费寄宿,实行半工半读,愿意到工读学校上学的少年一定能增加。

  为解决此类学校生源问题,张丁华提出,要在义务教育法中增加可操作的规定。可表述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认为应当送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委员会核准后,该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将其送工读学校接受教育。”在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可制定相应的罚责:“对违反本法关于送未成年人进工读学校接受教育规定的监护人,可由住所地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警告、罚款、拘留,并责令其改正。”这样规定,可以以法律强制力促使监护人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在社会上流浪,有利于义务教育法的真正落实。

  张丁华还指出,关于工读教育是否属于特殊教育,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即工读学校在承担着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还承担着教育感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职能,在某种意义上,起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因此,对工读学校应当采取特殊政策,享受特殊待遇,切实关心工读教师所面临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现实问题,同时应加强工读学校的基础性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北京、上海、吉林针对实际情况,已把工读学校纳入特殊教育管理序列,像管理特殊教育学校一样管理工读学校。

  “在本法中应增加特殊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一章。”

  ———任茂东委员

  任茂东委员建议,在本法中增加一章,题目叫“特殊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对包括残疾儿童、少年和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作出具体规定。这一章应有以下内容: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中特殊教育的主要方式和方法;明确各级政府对发展特殊义务教育的责任和职能;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和承担特教任务的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具体内容;规范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定对这些特殊的教师必须要有特殊待遇的规定;对特殊义务教育的经费应当倾斜。

  “对刑释解教人员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有程序性规定。”

  ———高洪委员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劳动教养、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当地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高洪委员说,这里没有规定由哪个部门来做,应该有个程序,建议改成“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劳动教养、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原所在学校共同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安排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建工读学校应由县级统筹改为省级统筹。”

  ———詹高越代表

   相关链接

  我国工读学校的发展历史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詹高越提出,草案关于设置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特殊学校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这一工作由县级统筹不合适,有的县可能可以成立一个工读学校,有的县可能没有那么多不良行为的孩子,因此这个问题应该提升到省级政府统筹规划。而且,不一定每个县都要设这种学校。

  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1954年,彭真、罗瑞卿决定在北京成立第一所工读学校———海淀工读学校。到1966年,全国已有工读学校200多所,在教育挽救有违法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进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中了解到,北京近50年来招收工读学校学生1万余人,转化成功率为96%。天津两所工读学校成立20多年来,总计招生10636人,从跟踪调查看,毕业的学生96%在各自岗位上表现较好,有的还成为生产骨干。

  吴坤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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