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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澳缘”被判退涉外婚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9:31 南方新闻网

  “名澳缘”被判退涉外婚介费

  原告李女士有望减少损失,尚有二十余人寻求法律途径要求退款

  ■回放·“名澳缘”劣迹

  2005年10月,本报推出独家连续报道《误入涉外黑婚介25名妇女被骗四十万》。这25名“名澳缘”会员无一例外地交纳了高额会费,会费数额从3000元至56000元不等,个别会员甚至是“特困人员”,总额高达40万元。但事后却无一人如愿成功找到伴侣,而高额会费也未如当初承诺的可以退还。

  目前这25名会员也都已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会费纠纷。

  本报讯(记者刘佳通讯员天法宣)60岁的李女士交给涉外婚介“名澳缘”1.3万元后,认为后者并未为其找到理想型外籍男子,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审结此案的天河法院认为,被告虽称已忠实地履行了服务合同,但我国严禁成立涉外婚介机构,被告行为违法,该合同无效,因此要返还服务费。而在李之前,也曾有多名会员遭遇类似情况,本报连续报道《误入涉外黑婚介25名妇女被骗四十万》曾独家进行披露。

  法院介绍,家住天河黄埔大道的李女士想找一60岁以上的澳洲籍男子为夫。去年7月,被告广州名澳缘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称有一68岁新西兰华人回广州相亲,可安排与李见面。李需为此付1.3万元。去年8月,双方签了《婚介服务合同书》。她交完钱后,被告按合同为她在《澳洲日报》上刊登了两周的征婚交友广告,并安排应婚者与其会面。但她发现,与她见面的不是先前说的这位68岁的男士,而是一50多岁的男子,且《澳洲日报》上所登广告的效果不理想,两周内只有一名自称来自悉尼的男子给她打了电话。她认为,她没享受到被告承诺的服务,因此要求终止合同,拿回所交款项。

  被告称自己忠实地履行了合同,如仅为原告刊登广告一项就用去了该公司8800元。2005年8月12日,原告还曾在《广告服务确认书》签字确认对中介服务费满意。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说法。

  法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被告属非法经营。据此,本案中的涉外《婚介服务合同书》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服务费。但同时,原告在未审查被告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即与被告签订合同,也有过错,因此确定8800元的广告费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需返还原告7900元(1.30万减4400)。且因上述合同无效,所以不存在终止问题。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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