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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企业职工养老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9:3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本报记者姚媛媛朱锐

  ■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让账户里真正有钱

  ■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多缴多得,杜绝少缴多得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5年过渡期,大多数增加养老金的人员逐步到位,少数减少养老金的人员补足

  2006年7月1日,江苏将全面启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昨天,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江苏将实施“三挂钩”的养老金计发新政。即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工资越高,退休年龄越大,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越高。

  个人账户比例调低到8%

  新政: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立的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

  解读: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以南京市区为例,现行的养老金办法是:个人缴纳月工资的8%,放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同时企业按职工月工资21%缴纳,其中3%并入职工个人账户中,另18%放入社会统筹账户中。养老新政正式实施后,企业缴纳的3%将不再并入职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放入社会统筹账户,所以个人账户就由原来的11%变为8%。

  对于职工担心养老金“缩水”的问题,劳动部门解释,原本由单位缴纳、打入个人账户的3%,现在虽然不并入个人账户,但会转而注入统筹基金。相当于这部分钱从左口袋进入了右口袋,最终仍然会用于发放基本养老金。而目前个人账户中存储了职工缴费金额的11%。虽然账面上显示有多少钱,但可能属于“空账”。

  让个人账户真正有钱

  新政: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以后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直至8%。鼓励其他地区创造条件,择时实施。个人账户基金按国家制订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解读: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养老保险没有历史积累,而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确保养老金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了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致使个人账户形成空账。这样既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稳健运行,也难以保证老龄化高峰到来时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此,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让账户里真正有钱。

  新政堵塞原有缴费漏洞

  新政: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符合《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计发月数的确定按国务院《决定》执行。对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发办法改革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同时要按照国家部署并结合江苏实际,适时研究过渡期结束后女职工和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人员待遇问题。

  解读:此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按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都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让很多人钻了空子,一些人缴费满15年就不再继续缴费,而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也不能多得。因此,必须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机制上引导、鼓励人们参保缴费,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个体户缴费比例实现统一

  新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在一定时期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统一缴费基数执行有困难的地区,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解读:目前我省不少地方都出台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但具体参保办法不一样,缴费比例从20%到28%不等。如南京的灵活就业人员就是按基数的22%自己缴费参加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保障。同时,也有利于个体户、“短工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新老政策设立5年过渡期

  新政: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国务院《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规定计发数额的,高出部分按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5年内比例逐年提高;按国务院《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

  解读:在政策并轨时设定过渡期,对大多数增加养老金的人员采取逐步到位,对少数减少养老金的人员采取补足的方式,减少新老制度衔接中的矛盾,确保平稳过渡。(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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