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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姑娘痛失左输卵管 法院一审判决两医疗机构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9:59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在遵义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采访了解到,该区一名姑娘佳佳(化名)未婚先孕,到该区老城办事处水井湾居社区卫生服务站检查,该卫生服务站在不具资质、违反医疗常规的情况下为佳佳施行了药物流产,最终导致佳佳左侧输卵管被民营遵义中山医院不慎切除。佳佳母亲一怒之下,把水井湾居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遵义中山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0余万元。日前,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4日,佳佳与男友“偷尝禁果”怀孕后,遂到水井湾居社区卫生服务站检查,该卫生服务站即为佳佳实施了药物流产,连续服药3天后,佳佳出现脸色苍白,腹痛难忍,四肢无力的症状,随即到遵义中山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宫外孕内出血,该院为佳佳实施了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当月21日,佳佳出院。

  2005年5月11日,经遵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佳佳之伤属九级伤残。2005年12月6日,贵州省医学会鉴定认为,水井湾居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宫内、宫外孕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用药物为佳佳流产属违反医疗常规,而且,水井湾居卫生服务站执业范围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同时,当事医师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属违规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服务;此外,遵义中山医院对于未育妇女切除输卵管的决定欠慎重,手术时对患者左侧输卵管切除未向患者及家属进行详尽告知。因此,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结论:该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其中水井湾居卫生服务站承担60%,遵义中山医院承担40%。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水井湾居卫生服务站一次性赔偿原告佳佳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8584.78元;被告遵义中山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12389.86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佳佳不服。佳佳的母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女儿今年才24岁,尚未结婚,其左侧输卵管被切除,极有可能失去做母亲的机会,这对一个女孩子来说,无疑是一件很残酷的事情,因此她认为一审判决赔偿过低。据悉,原告已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者: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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