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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被告答辩措辞不当 律师再把对方告上堂 全省首例因答辩状措辞不当所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0:3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律师张伟三上公堂,为自己打官司。

  他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电信),却只是为了得到被告的公开赔礼道歉和1元钱的精神损失费。

  第三次对簿公堂,竟是因为对方在上次法庭答辩中使用了对自己贬低和侮辱的语言

,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昨天,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因答辩状措辞不当所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起因:预存话费纠纷,索要1元赔偿被拒

  2004年1月5日,张伟参加了郑州电信的长途190电信业务,并将业务绑定在小灵通上。双方签订合同后,张伟按规定预交了100元话费。在办理业务时业务员说是“即买即通”,但后来张伟多次拨打电话,却总是听到“对不起,您所拨打的号码是空号”。他便多次找电信公司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伟于当年3月15日,将该公司告到金水区法院,除了提出解除合同、双倍返还预存话费的要求外,还要求对方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

  2004年8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张伟解除双方通信业务合同的要求,判令郑州电信退还张伟费用100元,但驳回张伟的其他有关道歉和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对此的解释是,业务存在的问题,是由网通郑州分公司与被告郑州电信之间网间业务开发协商问题产生,而不是郑州电信主观上的欺诈。

  张伟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院,但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展:被称“哗众取宠”,再要1元精神损失

  收到终审判决书后,张伟想到在郑州电信当庭公开宣读的答辩状中说自己“作为一名律师执意将本案纠纷扩大直至今日对簿公堂,其滥用诉权的行为难免有哗众取宠之嫌”、“提起本案所谓维权之诉实在不可思议”、“打官司属‘恶意诉讼’”等言语,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今年1月16日,他将郑州电信推到中原区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郑州电信向他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

  但被告当庭答辩:“我们使用的语言是对原告行为的客观评价,不是贬低和侮辱,并没有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而且,被告在法庭抗辩中的用语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结局:答辩不当不构成侵权,1元赔偿又被拒

  主审此案的法官田应朝认为,侵犯名誉权是指以主动、公开的方式,利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使他人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降低。本案的情况似乎符合这些。但不能忽视的是被告发表上述言论的场合以及原因。审判公开是诉讼制度的根本要求,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公开与侵犯名誉权中“有意识的、主动的”公开的性质截然不同。而且,辩论就要对抗,诉讼技巧的运用、观点的分歧、言语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昨天,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答辩过程中的言辞是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即使有不适当之处,也不构成民法上的名誉侵权,故驳回原告张伟的诉讼请求。

  □记者孙彤实习生张美娟

  线索提供张胜利史艺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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