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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浮桥乱收费车毁人亡谁之罪》后续 父母溺亡浮桥下孤儿含泪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0:3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漯河讯2005年12月6日,本报A10版以《私建浮桥乱收费车毁人亡谁之罪》为题,报道了周胜利、李瑞香夫妇所驾驶四轮拖拉机在一座浮桥上行驶时,连车带人沉溺水中双亡的惨剧。日前,因没有人来承担责任,周胜利、李瑞香15岁的儿子周雪峰将漯河市交通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告上法庭。昨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2001年7月,被告张玉珠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后,用几条大铁船在

沙河上建起一个简易浮桥,雇用被告侯国雨、侯志文、张记章、程付彬4人从事经营活动。2005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周胜利、李瑞香夫妇从西华县驾驶四轮拖拉机送砖途经此桥时,由于浮桥太窄致使车辆掉入河中,周胜利、李瑞香夫妇当场溺水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张玉珠作为浮桥的所有人,对浮桥没有设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侯国雨、侯志文、张记章、程付彬作为雇工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张玉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人民政府、郾城区交通局、郾城区人民政府,超越职权范围,擅自批准被告张玉珠在沙河上建设浮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漯河市地方海事局,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漯河市交通局、水利局、河南省沙颍河工程管理局是河道的主管机关,未对张玉珠等人架设浮桥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造成违法架设浮桥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其间该浮桥曾多次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主管机关,从未采取过任何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周雪峰请求法庭判决浮桥经营者张玉珠、主管浮桥的漯河市水利局、交通局、河南省沙颍河工程管理局等7家单位,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7551.08元。

  庭审中,浮桥经营者张玉珠、被雇者侯国雨等4人及漯河市7家单位,都辩称此起事故自身不存在过错,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判决。线索提供张泉河□首席记者刘广超通讯员陈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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