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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改革创新条例"含免责条款 起草人回应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1:0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5日电 今年3月14日《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出台后,即引起广泛关注。弹者意见主要集中在条例中的改革失败免责条款,认为该规定容易成为肆意妄为的官员脱责的借口。该条例的起草小组副组长、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曙光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这是一种误解。”

  该条例最引起争议的,是第41条关于改革创新失败免责任条件的规定———“改革

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人因此诘问:此规定却有为官员的胆大妄为“网开一面”之嫌。

  “这是一种误解。”刘曙光明确反驳,“此项规定没有突破法律的界限,因为它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刘曙光指出,改革创新是有风险的事业,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如果不区分情况,将所有风险都让改革者承担,这不仅不公平不合理,而且会挫伤锐意改革者的积极性。对改革创新免责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改革创新者既有胆子又有责任心。

  报道称,深圳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由于改革创新带有风险,一些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既不让位、又不作为的庸碌状态阻滞着深圳的改革进程。

  深圳决定利用拥有全国人大授予立法权的优势,通过立法建立起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环境,为敢于突破旧体制束缚者提供“护身符”。

  刘曙光说,为慎重起见,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研究借鉴了国内外改革的经验教训,还多方征求意见,包括先后到北京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到海南与中国体制改革研究院联合召开专家咨询会。

  他说,去年11月,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经过三次会议审议后,该条例在今年3月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高票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凸显了深圳推进改革的决心。”刘曙光介绍说,条例将改革创新明确列为深圳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法定工作职责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规定了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改革创新奖项等一系列激励保障措施。

  刘曙光介绍说,根据该条例,对改革创新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获得表彰和奖励;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对改革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报道称,中国旧一轮的改革,大量采取的是先改革后立法的方式。这种以政策为主、人治痕迹明显的改革方式,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备其操作空间已经越来越小,而且明显与国家法治的发展方向不相符合。

  “深圳在改革立法中,试图明确改革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通过立法来引导、促进、保障和规范改革,将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刘曙光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条例确立了改革创新目标,规范了改革创新程序,明确了对改革者的权益保障,同时确立了改革创新协调机制和评价机制。

  刘曙光指出,深圳改革创新立法本身也是一种改革尝试,难免存在不足和缺陷,今后将根据实施效果和形势发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他向记者透露,对于各种争议的声音特别是不同意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非常重视,已指示专人进行收集,作为今后修改该条例的参考。(李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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