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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1:3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读者汪先生是某通信公司用户,该公司现在推出新的资费标准。他去变更资费标准时,客服人员说汪先生的号码属于吉祥号,若要变更资费必须绑定其他收费服务。汪先生想知道,通信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属于刑法中的强迫交易罪?

  答:你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因为该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强迫交易罪应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4、情节严重。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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