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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廉租住房成为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2:00 光明网
谭浩俊

  建设部通报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4月2日新华网)

  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货币化分配住房的同时,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无疑是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补充和完善,建立比较公平公正的住房分配和管理制度。

  从建设部通报的情况看,这项制度在全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部分城镇贫困人群得到了廉租住房的照顾,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建设部通报的其他情况看,有些问题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从地区平衡性来看,全国尚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也就是说,生活在这些城市的困难群体,很有可能正在为没有住房或者没有能力支付住房租金而困惑,很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很有可能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立。

  从廉租住房制度的稳定性来看,很多城市虽然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但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也就是说,廉租住房制度随时都有“断炊”的可能,随时都有可能因为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而使得此项制度难以运行下去。因为,这项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作保证,住房维修、租金贴补等,都需要有资金作保证,特别是租金贴补,每年的开支并不是一个小数额。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富裕地区或许能够承受,一些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财政不充裕地区,在短时间内或许能够承受,长期下去,很有可能难以承受。因此,建立稳定的资金筹集和供应机制,是这项制度稳定实施的物质保证。离开这一条,或者这一条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稳定性就存在问题,这项制度的实施就存在隐患。

  从这项制度实施来看,也有很多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地方,特别是对困难群体的界定、手续的完善、审批的程序、房屋的质量等方面,即使建立了此项制度的地区,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大家知道,在推行经济适用房制度时,很多地区由于对哪些人群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没有十分明确的标准和制度,也没有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提出明确的标准,因此,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笔者所在城市的一位房管局长,就首先给自己分了两套经济适用房,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因此,在建立全面准确的困难人员台账、明确享受待遇的标准、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等方面,还必须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坚决防止随意扩大范围、降低制度标准,特别是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形成该享受此项待遇的人群没有享受,不该享受的却大量涌进,产生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使此项制度失去它的保障性、公平性、公正性。

  作为一项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制度,它的最大特点就是要体现公平、公正,它的最大作用应该是缩小贫富差距、建立社会稳定的“心理平衡机制”,调节社会分配不公,让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得到相应的照顾和帮助。但是,如果这项制度因为执行出现了问题,不仅会失去这项制度的效用,失去这项制度的意义,达不到建立这项制度的目的,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产生更为严重的问题。要使这项制度能够发挥社会稳定、社会公平、社会公正“调节器”的作用,就必须围绕这项制度,建立严密的实施细则、实施步骤、实施手段,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公开的信息发布和公示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公正的动态分析机制,对于一些经过政府扶持、政策支持、创业指导后已经脱贫的家庭,也要适时地调整租金补贴办法,直到取消享受此项待遇,防止出现廉租住房的“终身制”,以减轻财政负担和减少不良影响。

  期待制度全国各地都能够推行这项制度,并把这项制度真正执行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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