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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妇重金找外国老伴落得一场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5:08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魏丽娜通讯员天法宣)在得到婚介公司可安排与新西兰华人相亲,并在境外媒体刊登征婚广告的承诺后,60岁的L女士缴纳12800元与广州××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婚介公司”)签订了涉外《婚介服务合同书》,事后,L女士觉得自己并未享受到对方所承诺的服务,将婚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终止合同退回服务费。

  案经广州天河法院审理判决如下:××婚介公司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属非

法经营,双方签订合同无效,考虑到双方都有过错,判决婚介公司返还部分服务费用7900元给L女士,并删除为其拍摄的数码相片和销毁入会申请表。

  承诺可安排与华侨相亲

  2005年7月,为了给自己找个老伴,家住天河区的L女士找到了××婚介公司。在交了500元婚介网络宣传费后,××婚介公司称有一68岁的新西兰华人回广州相亲,可安排见面,但要补齐服务费12800元,并称如能在8月3日前交齐费用,则能赶上会员配对并刊登广告。

  8月2日,L女士与××婚庆公司签订一份《婚介服务合同书》,约定L女士交纳一年的婚介服务费用共12800元(含已交500元),××婚庆公司则提供婚介服务,包括在国内或境外的一个或两个报刊上(如《澳洲日报》等报)刊登14天的征婚交友广告,并在互联网上宣传30天。

  称未享受到所承诺服务

  事后,L女士觉得自己并未享受到对方所承诺的服务,一纸诉状将××婚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并退回婚介费及个人资料(包括本人情况介绍、网上宣传资料及照片12张)。

  而××婚介公司则称,其已履行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并得到L女士的书面确认,而网上有关资料一定时间后会被自然取消。

  法院调查发现,××婚介公司按合同在《澳洲日报》上刊登14天征婚交友广告,并安排应婚者与L女士会面,同年8月9日和8月12日,L女士分别签了《见面确认书》和《广告服务确认书》,确认服务已进行,并对广告内容及8800元广告费用等表示满意及认可。

  双方都有错费用未全退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规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法院依此认为,××婚介公司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属非法经营。

  法院据此判决,L女士在未审查××婚介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合同,而××婚介公司明知不能经营涉外婚介业务还签订合同,故造成涉外《婚介服务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双方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8800元的广告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即4400元,扣除L女士事前付的500元服务费,婚介公司应退还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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