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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逾期交按揭保证金一分不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1:40 重庆晚报

  提前还清贷款,却无法拿到买车时交纳的15000元保证金。昨日,丰都的付先生再次向汽车销售公司索要保证金,仍然遭拒。于是,他向本报反映,认为不合理。

  付先生称,2002年7月26日,他在重庆百事达公司购买了一辆近30万的帕萨特轿车,按揭年限4年,并当场交纳了15000元的保证金。期间,付先生有三次未在每月规定的20日前交纳按揭。今年3月,他提前还贷后,到百事达公司索要保证金,却被对方以“两次以上逾

期交纳按揭”为由,拒绝退还。

  原来,当初买车时,双方签署了《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汽车处置协议》。记者看到,其中规定,如果购车方两次逾期还贷,全部保证金归汽车销售公司所有。付先生说,尽管有三次逾期,但后来逾期应支付给银行的利息都交清了,汽车商应退还保证金。

  对此,百事达公司一彭姓负责人说,销售商作为全额担保方,如消费者不按时交纳按揭,银行将直接找他们要钱。为最大程度降低风险,他们按照业内行规收取保证金。至于为何不退还,则完全是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办事。

  随后,记者咨询了本报新闻律师团、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陈昊律师。他说,如果汽车销售公司未因逾期还贷造成损失,没有被银行追究责任,保证金一分不退,则不太合理。消费者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条约或调低违约金。

  见习记者 汪云剑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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