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擅自停运将受查处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3:07 深圳商报 |
公交擅自停运将受查处 最高罚款3万元并可能被撤销特许经营权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第16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交通局日前出台实施的《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对处 理公交客运车辆停业停驶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公交大巴、中小巴和的士如果无正当理由就擅自停止营运或停止提供服务,将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查处,最高罚款达3万元,还有可能被撤销特许经营权或取消线路经营权。《规定》指出,从事公共大巴经营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从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还可撤销其特许经营权。从事公共中小型客车经营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线路经营权。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3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特别指出,的士司机有组织、煽动或胁迫其他客运车辆驾驶员停驶行为的,“红的”和“黄的”司机将吊销其驾驶准许证,“绿的”司机收回其驾驶准许证,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是客运企业违法行为引发上述违法停驶事件,有3部以上(含3部)出租小汽车停驶、停驶时间超过24小时的;或者公共大巴、公共中小型客车一条线路有50%以上车辆持续停驶超过3个小时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按擅自停业依法查处。 此外,客运企业擅自停业或驾驶员违法停驶的,除依法查处外,市运政管理机关还应依据《深圳市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按红色进行记录,被记录企业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