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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出实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4:13 大江网-江西日报

  ●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费减免

  ●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额贷款发放范围更宽

  本报讯记者胡勇飞报道:记者4月5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国税、工商、建设等多个部门日前出台具体措施,进一步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据了解,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同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可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严禁各级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最低标准收取。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工商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凭《毕业证》,经收费单位审核,自其在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交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可凭《再就业优惠证》、《退役军人证》、失业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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