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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女民工 索赔有盼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4:23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蚌埠市中级法院元月19日终审判决,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宿州埇桥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为遭遇车祸的淮南市上湖村民工曹正霞支付10万元赔偿。

  本报曾于去年四次报道,披露2003年11月7日,曹正霞打工途中,乘车经过固镇,被徐州市李某驾驶的小客车撞翻,脾和左肾切除,骨盆等处骨折。次年9月,固镇县法院审理此案,至去年元月一审判决,判定李某和被告人徐某、吴某共同赔偿10余万元,因三人均在

车祸中重伤,有的失去赔偿能力,判决无法执行。鉴于财险埇桥区支公司为吴某车辆提供了第三者责任险,曹正霞要求该公司赔偿。对方以“吴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曹正霞只好向蚌埠中院上诉。去年3月,中院下达裁定,撤销原民事部分判决,发回固镇县法院重审。去年9月2日,固镇县法院维持原判。曹正霞不服,再次上诉。中院庭审中,埇桥区支公司坚持原来意见。有关方面认为:《保险条款》的个别规定,是由保险部门单方拟定,限制了投保方权利,违反了公平有偿、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吴某无证驾驶情况下,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不赔付,说不过去。此外,《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蚌埠中院终审判决,正是基于这项规定。

  对蚌埠中院的判决,财险公司埇桥区支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为此,曹正霞于近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报记者齐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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