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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绝协商要挨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5:38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殷雪莲)如果一方提出了协商要求,而另一方拒绝该怎么办?昨日市民周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咨询。市总工会有关人士介绍,根据《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拒绝或者拖延,将对用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予以经济处罚。

   据了解,我市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很多。为此,《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作出了硬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这里的“应当”二字,从法律上来讲就是“必须”的含义。市总工会有关人士介绍,《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平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此外,有一方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和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将对用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予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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