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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得驶入校园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8:16 法制日报

  本报沈阳4月5日电 记者霍仕明 记者今日从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辽宁省即将公布《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目前,这一辽宁省首部关于校园安全的法规正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据介绍,这一行政法规在学校活动安全管理方面加入了以下新内容:除紧急救助车辆外,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活动区。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

出等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救火、防汛等救灾抢险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突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

  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所和设备不得出租、转让,不得用于从事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活动;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礼堂、实验室等场所应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此外,学校还应建立卫生保障制度,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制度,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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