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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钝刀子割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8:16 法制日报

  “湖南经验”启示录(四)

  本报记者 杨悦新 见习记者 袁定波

  “你那边情况怎么样了?一定要把那笔冻结的20万元款划拨回来,一定要保证所有兄弟的人身安全,把打算考虑到最坏。”记者循声找去,张今笑正在打电话,扯着嗓门儿。

  遭遇暴力抗法———钝

  张今笑是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原来张今笑是在给去广东平远县执行的何法官打电话呢。他们年前去那里执行的时候遭到了围攻,差点就回不来了。

  由于遭到围攻,执行任务没有完成,执行局的人2月19日再次出发去平远。这一去好几天了,会不会发生同上次一样的事情,张今笑心里也没有底。

  今年1月24日,何法官他们去农行平远县支行———被执行人的开户行,下发查询、扣划存款通知书。在银行的各种手续还没办完,忽然来了两辆车,下来了二十多位被执行人单位的职工,二话不说,七手八脚就把何法官往门外拖。情急之下何法官双手死死地扳着门把手。终于,门把手断了,何法官被拖出银行。后来还是等在外面的另一名执行法官求助当地法院,何法官才得以脱身。

  这件事让记者想起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戎讲过的一次经历:他们去河南濮阳某厂送达执行书副本,刚起身往回走几步,突然从里面冲出十多条狼狗呼啸而来,他们只好拔腿就跑……

  “类似这样的事情并不新鲜,每个执行法官都会讲出一两件!”张今笑平静地说,出去执行遭威胁、殴打、围攻是经常发生的事。

  被执行人以威胁、殴打、围攻执行人员,使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不下去;但被执行人拒绝提供财产去向,消极抵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同样难以奏效。

  遭遇消极抵抗———钝

  你执行法官来查扣我的账号,我就想办法把资金转移走,尽管我的生产经营照样热火朝天地进行,你明知我有钱,可你找不到呀,你能怎么着?想封存货物,拍卖固定资产,职工的生存怎么办,影响社会稳定了,你吃不了兜着走!拘留?不就十五天嘛,我奉陪!

  天心区法院执行局就拘留过一个叫老田的“老赖”。可15天拘留期满后,老田不仅不交钱,还赖在法院不想回去。

  记者问,对于这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老赖”,不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

  株洲中院执行局唐德如说,追究刑事责任,威慑力很大,判个2到3年,但要真正追究刑事责任,则存在很多问题,实施中的环节并不顺畅。法院无自侦权,必须要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配合,程序繁琐、周期长。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很多,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没几件。

  执行是债务正常履行的后续行为,在正常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才需要强制执行。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设计来看,法院的强制执行应是一把利器。但在实践中,就如张今笑们所经历的,这更像是一把割不动肉的钝刀子。难怪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江必新对记者说:“哪个执行法官没有一肚子的苦水?”可能他比谁都更清楚:在他“穷尽一切执行手段”的“指令”下,举着这把“钝刀子”冲锋陷阵是何等的不应手,又是何等的无奈。

  在以公正为价值取向的审判结束之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执行就随之而产生。执行与审判不同,它应该像军事作战那样,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行。但在实践中,我们见到的常常是强制执行疲软现象,执行往往难以奏效。理想中的“利器”如何在现实中就变成了“钝刀子”?

  将“钝刀子”磨成利器

  中国人民大学民诉法教研室主任汤维建就该现象存在症结以及如何完善有着自己独到的看法。

  症结一:法院的职权行使不以执行为主。法院是审判机关,执行不是其专项或优势所在。执行在法院职能体系结构中处在边缘化状态,执行的强制性和特殊性体现不够。法官在审判和执行中角色的混同,均以公正、维护法院形象、保护当事人人权为原则。债务人很自然地把法院看成债权人的代表,认为法院明显偏袒债权人,和债权人串通一气,而妨碍、抗拒执行。

  对策:审判和执行应从根本上区分开来,确保审判以公正为第一价值,而执行以效率优先为原则。债务人抵制执行是本能反应,法院应以强制手段来使债权人权利得到实现,这是执行的应有之义。株洲中院执行局唐德如就建议把执行法官并入司法警察序列,以此突出区别执行法官和审判法官的不同。司法警察作为配备武装的行政官员更能凸显执行的强制性。

  症结二:有关强制执行立法的缺位。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以规定民事审判为主,而强制执行程序规定仅有30个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这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对于协助执行人的责任规定的不具体不严格;对拒不执行的,什么条件下可以采取罚款或拘留强制措施,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如何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何谓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等,在立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操作起来就更没有一个标准了。

  对策:目前,已经有最高院和中国政法大学杨荣馨教授负责的两部强制执行法建议稿,强制执行法独立立法的价值已经得到肯定,强制执行法已是呼之欲出。

  症结三:公众的法律意识欠缺,有履行能力债务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置之不理,蔑视甚至抵制法院执行。

  这一方面反映了法院生效文书的公信力不强,权威性不够,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对策:公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最终有赖于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公正。因此,公民的法律素养亟待提高,要强化法治观念。

  症结四:执行人员素质、执行装备跟不上。

  有的法院执行人员年龄老化,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执行装备落后、执行法官未能装配武器等。

  可见,要使强制执行成为执行法官手中的一把利剑,要走的路还有很长,要做的努力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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