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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车辆管理制度让谁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8:16 法制日报

  编者按

  中央一再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强调依法治国。各级政府也在积极营造更加优越的投资环境。但是,一些部门和地方却仍从自己的小利益出发,抱着土政策不放,使中央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损害群众利益。今日本版刊发的这篇报道中,兰州市在车辆管理中的一些作法,值得深思。

  就像存款时用自己的名字、买房子后房产证上写自己的名字一样,买了私家汽车,上牌照时落在自己名下,再正常不过了。然而,甘肃省兰州市的私家车主却享受不到这种“待遇”。因为,按照兰州市的规定,所有私家车必须挂靠到辖区交警大队自办的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必须交1200元的管理费,否则便无法通过机动车年审。

  这种车辆挂靠管理制度让兰州市的私家车主苦不堪言。兰州市为什么要实行这项制度?这一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呢?又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呢?4月2日至4日,我们进行了调查。

  不在服务中心落户不给年审

  在兰州市某交警大队的办公大厅里,我们听到一位私家车主与民警的一段对话:

  车主:“同志,我这辆车还没在分户卡落户,能审验吗?”

  民警:“不行,得先将车落在服务中心。”

  车主:“外省都不这样啊!”

  民警:“谁让你生在甘肃呢?”

  一位正在大厅里徘徊的先生吸引了我们的注意。这位前年买了私家车的钱先生一脸愁容地说,当时他没有将自己的车挂靠在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服务中心,今年审验车托了许多人也没审下来,眼看验车时间就要过了,他还不知道该怎么办。

  “不是交不起这钱,而是这钱交得不明不白,心里堵得慌。”钱先生忿忿不平地说:“一位律师朋友让我将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以行政不作为打一场行政诉讼官司。我又不是周杰伦,‘我的地盘我做主’,除非我不想在兰州这地界开车了。”

  据了解,在兰州买车都要在“分户卡”上落户,分户卡相当于汽车的户口册子,发给车辆较多的单位。所有车辆在车管所上完牌照之后,要到辖区交警大队办理分户卡上户。辖区交警大队依据分户卡管理所辖地段的车辆和驾驶员。主要是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车辆和驾驶员的年度审验、征收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费、征订《交通安全报》。

  全市的服务中心年进2400万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5年,我国全社会汽车保有量达到3300万辆,其中私人汽车约占60%,新增车辆中私家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已经远远超过单位购车的增幅,汽车消费已经成为拉动消费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适应的是,国内其他省市机动车管理规定越来越人性化。

  然而,兰州市仍然采取挂靠管理的方式。据了解,兰州市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服务中心是近几年随着私家车的增多而成立的企业法人,它在业务上受交警部门管理,每个交警大队下面设立一个服务中心,其收费标准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2006年以前,兰州市挂靠费收费标准是:小轿车每年1200元,驾驶员每年120元。

  兰州市一些小公司虽然能将机动车登记在本单位名下,但仍然要到辖区机动车驾驶员服务中心注册登记,每年交400元管理费,否则车辆不能通过年审。

  我们了解到,截至目前,兰州市的私家车约有4万辆,如果按每辆车600元挂靠费保守计算,兰州市车辆挂靠费收入大约在每年2400万元左右,还不包括卡车、摩托车及其驾驶员。

  落后管理催生挂靠黄牛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只要车辆来源合法,办理好应该缴纳的税费等事项后,就能挂牌。根本不存在挂靠一说。

  那么,兰州市实行的这种机动车和驾驶员挂靠规定是不是一种地方法规呢?我们从甘肃省人大法工委、兰州市人大法工委都没有找到相关的法规。

  我们试图联系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采访,得到了这样的答复:“我们知道这种(管理)方式在全国都落后,但政策不是我们制定的,我们只是个执行部门,因此不便接受采访。”

  一位知情人透露,兰州市实行的车辆挂靠管理制度,使得一些汽车经销商和原先有分户卡的企业,乘机做起了车辆挂靠生意,这就是所谓的“挂靠黄牛”。由于这些单位收取的车辆挂靠费比交警大队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服务中心要低50%,于是,一些车主为了省钱,纷纷将自己的私家车挂靠到了这些单位。

  还有一些私家车主干脆将自己的私家车落户在兰州市周边地市。据兰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计,兰州市大约有2.6万辆机动车落户在周边地市,因此造成兰州市大量交通规费外流。

  混淆法律关系带来执法难题

  如果将私家车挂靠到其他单位,购车发票就要写落户单位的名称,车辆登记证上的车主也将是挂靠单位。这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我们跟随兰州市某法院工作人员到一车管所查扣车辆时发现,一个效益并不好的建筑企业名下竟然登记有一百多辆汽车,其中绝大多数为挂靠车辆,给法院执行带来很大困难。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国锋认为,车辆挂靠管理混淆了车辆所有人的法律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说,机动车登记证上车主是谁,谁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他就可以行使财产所有权人权利,比如:保险受益权、抵押权、处置权等等;相反,如果车辆出了交通事故、车主欠了别人的钱,登记证上的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挂靠在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服务中心的车辆,其登记名称为“某某机动车驾驶员服务中心×××(姓名)”,“这种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方式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服务中心和自然人各是民事主体,将同一个财产登记在两个不相干的民事主体名下,产权肯定不明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服务中心应该负连带责任。何况他们还收取了相关费用。”蔡律师说。

  本报兰州4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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