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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赖账克隆收款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8:16 法制日报

  本报讯卢煜 宋庆党 河南省漯河市的李女士向张先生催要到期借款1万元,遭到断然拒绝后将其告上法庭。庭审时,两人同时向法庭出示了两份内容完全相同的“收款条”。这笔借款到底还没还?一起普通的借款纠纷案件变得扑朔迷离。通过司法鉴定辨别真假后,4月4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依照推理判决张先生还钱。

  李女士述称,自己曾于2003年1月4日借给张先生4万元,张先生分别于当年4月7日、

6月4日、7月22日各还款1万元,李女士先后为其出具3张收款条。2004年3月31日,李女士从张先生手中收回该3张收款条,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尚欠1万元的还款协议。但张先生表明自己已还清债务,并提供了李女士出具的“2003年7月22日1万元收款条”,这让李女士“惊愕”不已:该收款条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已被自己收回,并当庭拿出收回的“2003年7月22日1万元收款条”予以证实。

  这样一来,法庭上就出现了两份一模一样的收款条。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认为李女士作为证据出示的收款条,系他人以张先生作为证据出具的收款条为样本进行套描伪造而成。也就是说,李女士拿出的收款条是“克隆版本”。但双方对此结论并无异议。

  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于2003年7月22日偿还借款1万元,李女士当场向其出具该1万元收款条后,该收款条一直由张先生持有,李女士无机会接触到该收款条,只有张先生有条件以该收款条为样本进行套描伪造,且伪造该收款条对张先生有利,故认定李女士所提供的伪造收款条系张先生所为,由此推断张先生曾持伪造的收款条参与过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以前的结算。据此判决张先生向李女士偿还1万元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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