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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启用准司法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8:23 法制日报

  已经转移 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可能转移 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已经隐匿 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可能隐匿 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其他需要及时冻结 查封的情形

  本网北京4月5日讯 记者周芬棉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对于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在五种情形下,有权进行冻结和查封。证监会近日公布《冻结、查封实施办法》,标志着由新证券法赋予的准司法权正式启用。

  该办法规定,只要涉案当事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或者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和证券,已有部分被转移或者隐匿等情形,都可被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有关执法部门即可申请冻结、查封。

  证监会表示,办法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均做了规范,同时为了避免准司法权被不当使用,办法规定了具体冻结、查封时,必须履行一定程序,如有关部门需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出具决定书时要报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具体执行时必须至少由两个人实施等。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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