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状告失主赢回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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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8:28 南京晨报 |
晨报讯 “你偷了我的东西,凭什么还敢告我!”近日,在徐州贾汪区法院大吴法庭上,被盗的煤矿负责人百思不得其解。“公安机关处理过了,你无权罚我的钱。”盗窃者同样振振有辞。这宗离奇的官司最终以小偷的胜诉了结。 行窃煤矿被警方拘留 2006年1月10日晚7时许,朱某与钱某悄悄潜入一家煤矿,打算盗窃两台潜水泵。剪断电线以及与潜水泵相连的皮管后,二人被煤矿保卫科及时发现,捉个正着。后来保卫科将朱某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朱某给予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保卫科罚款被小偷告了 “煤矿保卫科却又通知我交纳一万元。”朱某说,自己当时只好顺从。煤矿保卫科向朱某出具的收据上写着:盗取正在使用的潜水泵两台包赔损失费一万元。事后,朱某总觉得不是味道:“公安机关已经处理了此事,煤矿保卫科是无权对我再进行处罚的啊。”2006年3月7日,他将煤矿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其一万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尤其是在一万元的性质认定上。朱某认为这笔钱是其在被带到保卫科受胁迫下所交的,非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煤矿应返还其一万元。煤矿则认为该一万元是朱某自愿给付的,对因盗窃造成损失的赔偿款不应返还。 法院:小偷权利也要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偷的合法权益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煤矿保卫科收取朱某一万元无法律依据。同时,保卫科是企业的内设科室,无执法资格。朱某不是煤矿的职工,不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朱某在其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情况下交纳一万元,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行为无效,煤矿应返还此款。 法庭调解时,朱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煤矿返还朱某5000元。 作者:潘晓 付嘉丰 姚君祥/来源: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