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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当旅馆被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8:39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通讯员宁公宣金陵晚报记者秦健

  日前,下关一私房出租户违法开办家庭“黑旅馆”被查处,户主被依法行政拘留。这是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南京对“旅馆式”房屋出租户开出的首张罚单。

  3月29日凌晨,二板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治安检查中,发现热河南路某号9幢一楼住户窗户上挂着一块写有“住宿”字样的小黑板。居民楼内会有“黑旅馆”?为探个究竟,民警敲开该住户大门。进入屋内,民警发现近70平方米的房屋被隔成4间房,共铺有7张床位,俨然一个小型的“家庭旅馆”,房主既无营业执照,也没办理过房屋出租手续。因涉嫌将房屋按旅馆出租,房主赵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经审查,赵某交待此房系自有私房,因邻近下关果品批发市场,每天看到市场南来北往的客商,赵某心里盘算着在市场附近落脚的不在少数,不如利用自己的私房开个旅馆,每天都有进账,总比按间出租给别人长住要强得多。

  于是,赵某买来几张木床及一大堆被褥,因陋就简开起了家庭小旅馆,住宿费按每天每人6元收取,未曾想刚开不久便被警方逮个正着。赵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被下关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过去,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手段,违反规定私自将房屋按旅馆出租的现象屡禁不止,此类出租房屋成了管理中的难点。《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调整为行政拘留,为遏制此类地下旅馆的蔓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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