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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期间揭发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9:08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苏勇) 4月3日,记者从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了解到,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的李某因揭发虚开发票犯罪线索,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受到涪陵区地方税务局的物质奖励,并被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李某原是涪陵区国税局江东税务所干部,2003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南川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2003年10月22日至2006年10月21日止。

  判决生效后,李某回到涪陵区敦仁派出所接受社区矫正。李某在矫正期间表现较好,去年9月的一天,在与帮教人员谈心时,李某说前不久他在朋友处认识了河南省淅川县机船队聘用人员范国全,范国全拿出一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要求他为其虚开发票,并许诺每开100元发票就给他5元手续费,1年开下来买一辆高级轿车不成问题。范国全还吹嘘自己已在一些地方开出上亿元的发票,仅在涪陵区就开出了100多万元的发票。李某对范国全的行为深感震惊,便揭发了他。

  社会矫正办公室有关人员得到此线索后,立即移送至涪陵区地税稽查局。该稽查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通过10多天的秘密侦查,在李某的协助下,将正准备虚开发票的范国全当场抓获,为国家挽回了税款损失69.28万元。

  涪陵区检察院根据该区公安局提请的李某减刑材料,向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日前,该法院对李某的减刑举行了听证会,裁定对李某减刑八个月,并提前解除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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