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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程序违法 检察抗诉依法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9:08 检察日报

  被告陶校军在既没有收到开庭传票,也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败诉。3月30日,这起程序违法的案件经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终于得以改判。

  2001年4月,陶校军与朱强做生意欠下朱强货款19万余元,朱强多次催讨未果,便诉至法院。陶校军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但由于没有及时交清代理费,该律师所在的事务所按行规视委托关系未成立。当法院向该律师送达开庭传票后,该律师致函法院说明情况,并将开

庭传票用挂号信的形式寄回法院,但法院仍然在原定时间内开庭审理了此案。朱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而陶校军因未收到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陶校军给付朱强货款19万余元。

  陶校军不服,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诸暨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诸暨市检察院查实情况后依法向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绍兴市检察院抗诉后该案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诸暨市法院再审后认定原告陶校军已给付被告朱强1万余元货款的事实,依法判决陶校军给付朱强货款17万余元。

  (何行 林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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