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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姓名登记结婚 婚姻违法应当撤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9:08 检察日报

  4月3日,江西省峡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违法婚姻纠纷案,裁定原告李小明与被告杨芬系同居关系,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同时建议婚姻登记部门撤销原、被告双方所持的结婚证。

  2004年1月5日,原告李小明同被告杨芬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不到1个月杨芬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李小明遂向法庭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小明与被告杨芬持有的结婚证,是双方分别借用峡江县金江乡石下村两位村民的户口簿登记领取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均不是原、被告双方的姓名。原、被告隐瞒真实情况取得的结婚证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系同居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建议婚姻登记部门撤销原、被告双方所持的结婚证。

  (何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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