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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枪不开枪,法律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9:26 新华网

  陈一舟

  在4月4日广州市维稳及综治委召开的第一季度治安形势分析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表示,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今年以来,广州民警在追捕中,已击毙2名袭警者,击伤3人。(《南方都市报》4月5日)

  据报道的情况来看,广州的“两抢”犯罪案件频发,已经极大地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广州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全力遏制社会犯罪的做法还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但尽管如此,笔者还是对张桂芳副书记鼓励民警“要敢于开枪”的态度,表示深深地担忧。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犯罪分子反抗或者在威胁到群众安全的关键时刻,民警有必要使用武器自卫或者制止犯罪,《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该不该开枪、什么情形下开枪、如何使用枪械,民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而不是受哪个人的“鼓动”。法律允许可以开枪的状况下,民警开枪是正当的执法行为;法律不允许的情态下,民警即便是满腔为民除害的热情,也不能随意开枪,否则就是违法。

  严格说起来,依法使用枪械与张副书记所提倡的“要敢于开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有法律的约束,使用枪械这种行为就自然带有理性和公共性;而后者,掺杂着太多的个体感情色彩,极易使执法行为陷入盲动和情绪化。

  更重要的是,张副书记一句情绪激昂的“要敢于开枪”,会不会使一部分干警产生执法躁动的心态?既然上级领导鼓励“要敢于开枪”,那么,在很多不是非常紧急、非常必要使用枪械的状态下,恐怕也会有干警盲目开枪。甚至,还会助长个别存在的滥用警械行为。这些担忧绝非是杞人忧天。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应该要求民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使用枪械——“开不开枪”由法律说了算。将法律弃置一边,鼓励“要敢于开枪”的言行,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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