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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两地律所首次“联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9:29 南方新闻网

  粤港两地律所首次“联姻”

  CEPA第三阶段法律服务业进一步开放,首个律所联营昨在穗领证

  本报讯(记者谭林通讯员刘洪群黄梅新)昨日,广东省司法厅批复同意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与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联营,名称核定为“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东中元律师事

务所联营”;联营住所在广州市环市东路国际大厦A座15楼。该联营是CEPA服务业开放的第三阶段,全国首个香港律师事务所与所在地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联营。省司法厅为此次联营举行了颁证仪式,省司法厅副厅长马军港为两地联营的律师事务所颁发了联营证。

  法律服务合作联营唱主角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律服务开放是CEPA服务业开放的主要内容,其中联营又是两地法律服务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广东是全国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省份之一,广东律师业营业年收入约20亿元人民币,约占全省GDP的0.2%。广东现在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五成以上投资者是香港居民。广东法律服务市场对香港律师是欢迎的。但粤港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多停留在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层面上。

  香港律师接受双重管理

  据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在广东省内,能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只能限于广州市、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

  2005年10月18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再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即《安排》第三阶段,法律服务开放内容增加了两项,其中一项就是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和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该补充协议自2006年1月1日实施,这样,冯元钺律师事务所才终于可以与在中山的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联营。

  现在,共有1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了18家代表机构。在联营机构管理方面,联营机构的香港律师接受内地和香港的双重管理。联营机构的香港律师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内地和香港的律师协会均可对相关律师进行惩戒。

  图:

  省司法厅副厅长马军港(右二)为两地律师事务所颁发了联营证。

  本报记者谭林通讯员刘洪群黄梅新摄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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