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专家:法律不保护代孕妈妈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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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9:45 金羊网-新快报 |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婚姻法专家张民安表示,“代孕的双方———代孕需求者和代孕者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而生育权应该要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代孕所生的孩子是非婚生的,代孕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代孕所生的小孩到底属于谁?会不会导致孩子的监护权的混乱?张民安表示,“不管什么情况,小孩的监护权、抚养权等相关权利都是其生母和生父的”。 代孕女性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代孕双方若发生争议,例如所生的小孩先天有疾病等原因致使代孕需求者放弃小孩,代孕者没有办法依据原来与需求者签订的合同提出违约诉讼,因为合同原来就没有法律效力。 张民安还表示,代孕行为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由于代孕者生完孩子后就和孩子失去联系,不能排除代孕者的下一代发生乱伦的可能性。 尽早立法禁止代孕 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鲁英认为,“尽管有人买就有人卖,这是市场经济下的一条简单法则,但也并不能说明代孕网站就可以继续不明不白地存在,有关部门应尽快立法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器官不可以买卖,子宫也不可以租用,婴儿更不可以这样对待。” 鲁英提出,“由于法律存在空白,如果放开医学代孕,那么就会引发一连串的伦理法律危机。像现在完全禁止,走投无路的夫妻就会去找代孕中介,代孕所生婴儿的法律父母究竟是谁亦无法可依,代孕完成后,代孕妈妈、代孕需求者和婴儿的权利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需要尽早通过立法加以完善的。” (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