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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状告报考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0:00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4月5日讯(记者 滕斌 实习记者 黄京 通讯员潘昊)因为质疑用人单位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天津师范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孔庆军将湖南省气象局告上法庭。今天上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湖南省气象局对原告孔庆军的公务员招录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原告:

  “综合分数不合格根本不可能”

  今天代替原告孔庆军出庭的是其父孔宪斌。据孔父介绍,孔庆军是天津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在校主修气象学、地质学等课程。2005年10月,他报名参加了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气象业务管理员。11月26日,孔庆军参加笔试,取得了总分100分的好成绩,达到了中组部、人事部划定的地州市气象局录用分数线。

  在等待面试通知的这段时间,孔庆军因为先天性唇裂做手术,按医嘱要求禁食禁言。2006年2月28日下午,孔庆军参加了面试。面试完毕后,作为被告的省气象局通知他参加第二天的体检,可是当晚9点多钟,省气象局方面打来电话称,因为综合分数不合格,他不能参加体检。

  孔庆军随后查询到,自己的面试成绩是62.5分,完全合格,笔试也合格,“综合分数不合格根本不可能”,而且该职位的参考人员中只有他的成绩合格。因此,孔庆军认为湖南省气象局在公务员考试中的录用程序违法。

  “我儿子读书很争气,也很懂事,考上大学后年年都拿到了奖学金。”孔父告诉记者,“今年他就要毕业了,由于现在学校不包分配,便报考了湖南省气象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公务员。虽然职位是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条件相对而言比较艰苦,但庆军还是选了它。经过努力,他从众多报名者当中脱颖而出,成为惟一笔试合格的人。”

  被告:

  “面试中原告的成绩最差”

  湖南省气象局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他们的录用程序不仅仅是针对原告而制定的,而是针对2006年所有参加全国公务员考试的不特定人员而制定的。这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由其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此外,原告所申报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气象局业务管理岗位,只有他1人上线,未达到人事部规定的面试人数为拟录用人数3-5倍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一是内部调剂;二是让上线人员参加面试,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情况决定录用与否。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衡阳市气象局同类岗位有3人上线的情况,省气象局进行了部门调剂,也给了原告一个面试的机会。

  该代理人还称,在面试中原告的成绩是最差的,特别是在“语言表达”和“计划、组织与协调”两项面试项目中,原告得了最低分,与其应聘的岗位要求相差甚远。他的综合成绩为56.2分,是所有考生中成绩最差的。代理人称,省气象局在公务员考试中完全是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工作的,完全没有违法行为。

  就在本案开庭前,省气象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私下里告诉记者,对于孔庆军的录用与否,他们确实考虑到其形象问题。

  法院:

  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湖南省气象局作为中央直属管理行政机关,根据中组部及国家人事部《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录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实施公务员考录工作,是其职权范围。而被告的公务员考录的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故被告认为其考录公务员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法庭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根据中组部、国家人事部《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录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实施方案》,当面试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3-5倍)时,考录机关可以进行跨部门调剂或部门内调剂,调剂原则上在同类考试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由此可认定,考录机关在面试前就应当将各报考职位的面试人选按规定比例确定到位,但被告未按上述原则确定面试人选就通知原告参加了面试。即使被告有意向对所有报考同类职位的笔试合格考生中统一面试择优录取,根据程序公正原则,也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但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故被告对原告孔庆军实施的考录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对此,被告湖南省气象局的代理人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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