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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地立法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0:03 新华网

  新华网呼和浩特4月6日电(记者李泽兵 李惠子)《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日前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拥有2390多万人口的内蒙古自治区正努力通过法律途径把暴力赶出家庭。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苏远方说,家庭暴力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不力导致受害人“以暴抗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近年

来,内蒙古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逐年上升,由1997年的7.3%上升到2004年的17%,增长了1.34倍。

  另据海南省妇联近年信访统计,妇女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的申诉占信访量的50%以上。其中,反映被丈夫施暴受伤的占反映婚姻家庭问题的30%以上,且呈明显上升趋势。

  近10年来,中国的各级党政部门和立法机关尽力通过法律途径减少家庭暴力事件。2000年3月,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各省市区中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2001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首次把家庭暴力列入法律范围。截至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青海等10多个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主席陈羽认为,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亟待完善。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律对施暴者大多采取事后制裁的手段,而对暴力行为发生的过程干预太少,缺乏有效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

  一些从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界人士和基层工作者认为,目前中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中国通过立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道路仍任重道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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